关于依法注销超过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经营到期未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日期: 2024-12-06 浏览量:61 来源: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赵桐 文字大小:

清河门区辖区货运企业:

截止2024年11月底,清河门区347家普通货运运输企业(附件1)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180天未投入营运车辆经营,到期未换道路经营许可证,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公告注销上述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请上述货运企业被许可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交回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不交回的,视为作废。

特此公告

道路运输户明细.xlsx


清河门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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