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7-24 浏览量:60 来源: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赵桐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序号 | 案件名称 | 实施处罚行政机关 | 被处罚人/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类别 | 处罚时间 | 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1 | 阜新市清河门区启航服装厂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 阜新市清河门区启航服装厂 | 吴涛 | 罚款 | 2024年7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2 | 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脱硫塔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 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 | 阜新方正砖业有限公司 | 李文质 | 罚款 | 2024年7/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仟元罚款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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