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4-03-05 浏览量:132 来源:清河门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徐思宇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政府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绩效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建设。

3、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4、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普法工作。

5、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做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审查工作。指导全区行政执法工作。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

(二)机构设置

清河门区司法局机构规格正科级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

2、司法所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收支总预算274.04万元。

2024年,部门预算收入减少14.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4.7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减少0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16.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7.7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5.3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0.72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4“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5.44万元。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3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

(六)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 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0%。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2024年没有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附件: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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