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日期: 2023-10-20 浏览量:211 来源:清河门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赵桐 文字大小: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1 )、【行政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 )

服务对象:医患双方

服务机构:清河门区卫生健康局

服务地点:清河门区政府办公楼2

服务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8:30-16:30

服务流程:1.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3.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服务要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令第351 )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令第 701 )内容执行

投诉举报电话:0418-601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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