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住院病例复制、查阅

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11 来源:清河门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徐思宇 文字大小:

服务对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

0418-601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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