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17 浏览量:130 来源:清河门区卫健局 责任编辑:徐思宇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 号)《关于做好 2017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46号)《关于做好 2018 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
2.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3.服务机构信息名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4.服务项目和内容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生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居民进行筛查及推介转诊,开展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第一次入户随访、督导服药、随访管理,进行随访评估、结案评估并按要求实施分类干预等。
5.服务流程
6.服务要求
(一)在农村地区,主要由村医开展肺结核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二)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医务人员需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患者服药后,督导人员按上级专业机构的 要求,在患者服完药后在“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中记录服药情况。患者完成疗程后,要将“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交上级专业机构留存。
(四)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每月计入1 次,存入患者的健康档案,并将该信息与上级专业机构共享。
(五)管理期间如发现患者从本辖区居住地迁出,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
7.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电话:0418-601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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