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的解读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的解读

日期: 2023-07-03 浏览量:90 来源:清河门区统计局 责任编辑:政府办赵桐 文字大小:

2023年6月30日,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阜清政发〔2023〕3号) )(以下简称《通知》),清河门区统计局就《通知》相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经济普查的背景依据和重要意义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3〕5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对普查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助于摸清我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对于我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宏观调控和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经济普查的目的任务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奋力实现“双千双百”目标,全面实现我区高质量转型、全方位振兴新突破,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在普查方法上,采取“先清查后普查”的方式,在清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普查登记。

(一)普查对象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从2023年开始,至2026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1. 清查阶段2023年底前),对我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以摸清我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普查对象与种类,为普查登记奠定基础

2. 普查登记阶段2024年底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其中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普查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登记的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3.数据发布阶段2026年底前),对普查数据进行处理、汇总、评估,发布主要数据公报,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利用。

(二)普查组织实施

区政府成立区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四、依法普查的有关要求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

1. 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2.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解读单位:清河门区统计局

解读人员:崔妍

联系电话:2788215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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