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清河门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

日期: 2022-11-07 浏览量:273 来源:清河门区卫生健康局 责任编辑:清河门区赵桐 文字大小:


序号

案件查处

专业类别

案件名称

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程序

立案

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执行

结果

结案日期

行政处

罚机关

1

 

公共

场所

卫生

阜新市清河门区朋来歌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阜清卫环罚决[2022]第(01)号

从业人员张岩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一般程序

2022.2.23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

其他处理情况:无

完全履行

2022.3.3

清河门

区卫生

健康局

2

公共

场所

卫生

阜新市清河门区自由鸟歌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阜清卫环罚决字[2022]第(02)号

从业人员刘鹏娇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一般程序

2022.3.1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

其他处理情况:无

完全履行

2022.6.9

清河门区卫生

健康局

 

 

 

 

3

 

公共

场所

卫生

阜新市清河门区鑫泺园歌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活动案

阜清卫环罚决字[2022]第(03)号

从业人员于丽红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一般程序

2022.3.9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

其他处理情况:无

完全履行

2022.6.9

 

清河门区卫生

健康局

 

 

 

 

4

医疗卫生

阜新市清河门区医院任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阜清卫医罚决字[2022]第(01)号

任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超出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一般程序

2022.3.17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

其他处理情况:无

完全履行

2022.4.1

清河门区卫生

健康局

5

医疗卫生

阜新市清河门区郑志龙西医内科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阜清卫传罚决字[2022]第(01)号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一般程序

2022.2.7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

其他处理情况:无

完全履行

2022.2.15

清河门区卫生

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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