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1-03-01 浏览量:9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青竹 文字大小: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提高政府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阜新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进行政策解读。

二、目标任务

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区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主要由总则、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应急预案修订、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附则等7个部分组成。

四、涉及范围

因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区属各单位、各部门、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根据相关职责,继续编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应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完成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五、执行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阜新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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