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0-12-31 浏览量:344 来源: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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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粮食、扶贫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为区乡村振兴战略、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服务保障。

(2)负责组织和管理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做好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供应和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储备、购销、流通等相关服务工作,为粮食市场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3) 承担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的指导服务,为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4)为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参与本地区农业发展长期、中期、短期生产规划的编制。

(5)为我区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6)负责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引进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为全区农业机械化体系建设提供服务。

(7) 承担畜禽饲养情况统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兽药、饲料技术推广等相关服务工作。

(8)负责水利工程、水资源管理、水土流失治理、河道工程、水产技术推广等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9)承担水库移民规划的制定,资金管理,项目检查和验收及移民人中的管理等服务工作.

(10)负责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保障与服务工作.

(11)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状况,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测;对财政扶贫资金,扶贫开发成效进行监测。

(12)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财政全部补助人员编制58名。设综合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扶贫管理五个科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部门为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没有纳入本部门预算的单位。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2021年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预算公开表格.xlsx

2021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等支出。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总预算514.29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与上年持平。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与上年持平,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零;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与上年持平,社会保障支出与上年持平,无其他支出。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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