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0-12-31 浏览量:284 来源: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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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人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创业、人才、技能鉴定、社会保险、民政救助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养老、残疾人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2、承担全区城乡就业创业指导、劳动力资源管理、协调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劳务输出、公益性岗位管理、劳动保障代理、就业创业训练机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咨询及信息统计、人才管理相关服务工作

3、承担事业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管理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发放芹菜沟村生活补助资金相关服务工作

4、承担企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申报和缴费基数核定相关服务工作

5、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贷款支付管理、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监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相关服务工作

6、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审定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用、监督检查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相关服务工作。

7、为求助对象提供符合卫生标准食物、符合基本条件住处、突发疾病救治等相关服务工作。

8、承担全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拟定、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负责镇、街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及相关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9、承担开设残疾人康复门诊、残疾人就业培训、开办残疾人文化补习班、扫盲班,负责“双拼盲文”、“中国手语”普及培训,负责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相关服务工作。                       

10、承担为有需求的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救助供养服务,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等职能。

机构设置

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科级。中共阜新市清河门区委办公室室秘发【201816号文件。中共清河门区委办公室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定人员编制76名,其中,财政全部补助人员编制76名。人员编制结构为:管理人员编制3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4名,工勤人员编制10名。2020年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岗位从新调整,阜清编办发【2019】32号文件调整如下:管理人员编制27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3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共计68人。

内设机构:

综合部  人员编制6名,正职1名

就业和人才部 人员编制22名,正职1名

社会保险部 人员编制12名,正职1名

民政事务部人员编制16名,正职1名

新农合保障部编制8名。

领导指数4名。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2021年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2021年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国有资产占用情况预算公开表格.xlsx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等支出。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收支总预算472.6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5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57.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减少0万元,其他收入减少0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57.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57.5万元,其他支出减少0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          

(四)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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