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
《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

日期: 2020-11-23 浏览量:48 来源:区应急局 责任编辑:王青竹 文字大小:

一、出台背景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清河门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消除和最大程度地减少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应急〔2017〕5号)《阜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编制此预案。

三、编制过程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清河门区应急管理局聘请了有关应急预案专家一起进行研讨论证,并借鉴一些地区的典型预案,在此基础上修订《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和修改建议,综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依据,对《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清河门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发生在清河门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清河门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清河门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运行机制。《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的突发事件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一般级(四级),灾种单一,危害范围较小,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较大级(三级),灾种单一,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重大级(二级),一种灾害引发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区行政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特别重大级(一级),发生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区行政区域,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一至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二)应急响应与处置。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上报市人民政府;三级(较大)、四级(一般)突发事件, 上报区委、区政府,由指挥部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自行启动。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查事件情况,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同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

(三)善后处置与恢复。《预案》明确在清河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各镇(区、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四)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包括应急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装备保障、值守准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和科技准备、安全防护。

(五)监督管理。《预案》明确包括宣传教育和培训、预案演练、应急能力评价、责任与奖惩。区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

(六)预案管理。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及时修订与完善应急预案。

 

阜新市清河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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