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2020年部门预算说明及预算表

日期: 2019-12-31 浏览量:229 来源:清河门区新北小学 责任编辑:夏照富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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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2020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9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9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9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等方面的教育。

二、负责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并按照章程自助管理。

三、负责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入学,严格控制辍学,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四、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

五、负责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负责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规定,决定和实施本校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七、负责学籍管理并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八、负责依法制定本校教师及其他职工的聘任办法并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依法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

九、负责聘任、培训、考核教师,依法奖励或处分教师和其他职工。

十、负责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并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十一、负责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十二、依法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为阜新市清河门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所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


  第二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部门预算公开表

2020年新北小学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第三部分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2020年收支总预算917.94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100.9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00.9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上年持平,教育支出增加100.9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比上年增加162.20万元,其他支出与上年持平。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②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四)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新北小学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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