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31 浏览量:34 来源: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 责任编辑:清河门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各项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类学校的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制定行政措施和补充规定等。
2、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3、负责提出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教学改革政策,指导并协调实施。
4、管理全区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政策;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制定全区校舍维修计划,确定建筑维修标准,并组织实施。
5、管理全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对所属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类教育工作进行教育评价和教育督导。
6、负责全区各类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的继续教育工作。
7、管理指导全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8、主管全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筹规划教育教学工作;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工作。
9、负责管理高、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和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管理工作。
10、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区教师调配工作。
11、根据省、市下达的各类学校招生计划,负责招生考试工作。
12、组织兴办校办企业。负责全区校办工厂(农场)检查和指导工作。
13、负责全区民办幼儿园的审批。
14、负责处理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
(二)机构设置
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正科级建制,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
二、清河门区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2019年收支总预算32.62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578.9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578.9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与上年持平;教育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578.91万元。
(二)关于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清河门区教育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
(四)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2019年重点项目绩效情况说明。
清河门区教育文化体育广电局重点项目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教育(类)教育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教育(类)教育管理事务(款)机关服务(项):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0、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学前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学前教育支出。
11、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小学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小学教育支出。
12、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初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初中教育支出。
13、教育(类)普通教育(款)高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高级中学教育支出。
14、教育(类)普通教育(款)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普通教育方面的支出。
15、教育(类)职业教育(款)职业高中教育(项):反映各部门举办的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半工半读中学的支出。
16、教育(类)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项):反映用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
17、教育(类)地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项):反映用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18、教育(类)其他教育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的用于其他教育方面的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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