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12-31 浏览量:218 来源:清河门区交通局 责任编辑:清河门区政府办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清河门区交通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地方铁路和物流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承担涉及全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3.承担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负责全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区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交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全区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建设的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道路客货运输、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指导长途客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运营管理。
5.负责全区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6.指导全区公路、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7.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8.指导全区公路和道路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9.指导全区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指导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财务科、质检站、局长室、公路站和路政所。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
二、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2019年收支总预算1.51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120.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20.56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四)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2019年重点项目绩效情况说明。
阜新市清河门区交通局重点项目预算为0万元。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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