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11-05 浏览量:582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彻底解决清河门区城镇棚户区居民居住安全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结合清河门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申请,阜新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清河门区城镇棚户区范围内的沉陷住宅实施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制定该改造公告。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改造范围
清河门区城镇棚户区范围内的沉陷住宅,具体位置以土地界限图为准。
二、改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阜新市政府有关规定,依法改造。
三、补偿安置原则
本着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自愿安置的原则。
四、补偿安置实施期限
2016年11月5日 至 2017年6月30日。
五、补偿安置对象
房屋改造范围内土地上的独立居民住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实际房屋所有权人。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有照房屋采取货币化产权调换,附属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货币化补偿,具体政策实施以《清河门区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改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新种植树木等不予补偿。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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