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清河门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日期: 2019-08-01 浏览量:249 来源:区住建局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清政办发〔2019〕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中省市直驻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阜新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精神,切实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统一领导,建立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的推进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长:李树坦  区长

常务副组长:侯宝林  副区长

副组长:杨德君  副区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员:续宪文  区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副部长

于跃华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付大成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志宏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局长

刘景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韩景霞  区财政局局长

杨占文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小健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桑爱军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汪建立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凤库  河西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喜晨  乌龙坝镇人民政府镇长

庄闻博  清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春晖  六台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维军  艾友街道办事处主任

   新北街道办事处主任

   公安分局副局长

   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波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杨占文同志兼任。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职责

(一)基本职责

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管。政府督查室受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领导小组指派,负责分类试点工作日常专项督査。

2.区住建局是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等相关政策,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区爱卫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列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负责对成员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

4.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5.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义务。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广泛参与、积极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利用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3.区教文旅局负责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环境教育相关内容,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负责动员旅游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4.区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区级经费的保障与使用监督并督促各镇财政落实垃圾分类相关经费;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5.区交通局负责监督交通运输枢纽、站场管理使用单位以及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做好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和宣传等工作。

6.区卫健局负责医院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7.区工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可回收物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督导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加强对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负责全市社区回收网点建设,完善社区回收网络体系。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餐饮单位的餐厨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9.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内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监督和巡查。

10.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专用车辆的管理和运输,负责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治安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11.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负责垃圾分类设施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査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明确生活垃圾收集处置配套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的具体位置。

12.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全区有害垃圾处置体系,负责垃圾分类末端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置及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监督,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三)宣传职责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并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3.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4.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进课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5.报刊亭、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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