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4-09 浏览量:228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夏照富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清政办发〔20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及中省市直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清河门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业已修订完成,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行。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正确处置因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区政府在处置重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形成统一指挥、协调配合、联动有序的管理机制,为有效扑救森林火灾,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阜新市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预案。
1.3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面积较大、危害较重,扑救困难或需长时间扑救的森林火灾。
1.4启动条件
经镇人民政府请求援助或区政府提出要求时,启动本预案。主要包括:
1.4.1 发生在与外县区交界处的较大森林火灾;
1.4.2 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1.4.3危及村屯、企业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1.4.4危害面积较大,持续蔓延2个小时尚不能扑灭的森林火灾。
1.5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预案,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制订,修订本辖区的森林草原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政府主要领导是处置本行政区突发森林草原重特大火灾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1.5.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本预案涉及的区级相关部门应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建立联动协调制度,融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环扣紧,做到应急迅速、应对正确、处置果断、效果明显。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4.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首先依靠以武警,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相结合的扑救力量。严禁动员妇女、儿童、学生和老弱病残者参加扑火,追究不按规定履行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2.扑火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扑救森林火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区、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和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河西镇、乌龙坝镇、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消防大队、区移动分公司、区联通分公司、区火车站、区供电公司组成。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担负扑火救灾的重要职责。
发生适用本预案级别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临时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部领导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总调度长(临时)、现场指挥长(临时)组成,并形成相应配套的组织指挥体系,全权负责扑火救灾工作。
2.1扑火前线指挥员工作职责
2.1.1扑火前线指挥长。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火方案,调度扑火力量,总指挥因故不能亲临现场,由现场最高级别行政领导续任。
2.1.2 扑火前线副指挥长。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担任或由总指挥临时任命,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总指挥分配的其它工作。
2.1.3 扑火前线总调度长。一般由熟悉森林防火工作,有扑救森林火灾经验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或专家担任,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工作,协调落实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2.1.4现场指挥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扑火现场指挥工作。
2.2扑火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职责
2.2.1扑救指挥组
负责火场情况调查,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工作措施和火场人力、物资的调配及协调落实铁路、公路运输等事宜。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工作。
2.2.2通讯信息组
负责组建火场临时通讯网和报务工作,确保火场内外的信息畅通和报务工作的及时。
2.2.3后勤保障组
负责火场所需生活给养、被装、油料等物资的调配供应。
2.2.4综合材料组
负责起草阶段性火场报告和综合情况报告,同时负责前指文秘工作。
2.2.5火案调查组
负责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及前指安全保卫工作。
2.2.6宣传报导组
负责火灾事故宣传内容、口径的把关和新闻发布工作;接待新闻单位记者。
2.2.7救护安置组
负责协调救护伤病员和转移安置灾民工作。
2.2.8扑火督查组
负责督查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的情况,督办各项工作的落实。
2.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在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积极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2.3.1 区农业农村局
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落实扑火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等具体处置措施。
2.3.2区应急管理局
对扑救保障工作负全责,全面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制定扑火方案,有效开展工作。
2.3.3区财政局
发生森林火灾,按照区防灭火指挥部部署,负责资金保障。
2.3.4区公安分局
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疏散火场附近居民和火场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扑救森林火灾工作顺利进行;及时调动当地公安机关侦破火案。
2.3.5区民政局
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负责组织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灾后做好协调解决抚恤工作。
2.3.6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火场救护工作,提供医疗器械、药品援助;组织医护人员迅速赶赴火场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后疫情监测、防治工作。
2.3.7 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
负责火灾现场通讯联络工作,根据火场需要,保证火场指挥部有线、无线通讯联络畅通。
2.3.8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扑火队伍、扑火机具、给养和火场内必须转移的物资,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运输保障;负责安设通往火场道路的指示标志,保证扑火车辆无阻碍通行。
2.3.9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按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求,负责扑火现场宣传鼓动和火灾事故对外宣传工作。
2.3.10区检察院、区法院
负责对火灾肇事者和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它成员单位要按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2.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2.4.1平时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检查指导、调查研究、预警分析等日常工作。
2.4.2 制定、修订扑火预案和森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
2.4.3发生森林火灾,负责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火情;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分析火灾发展趋势,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对策,为扑火前线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
2.4.4在总调度长领导下,负责落实各项协调工作。
2.4.5根据总指挥指令全权负责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森林火灾的预防
3.1.1镇村要重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们的森林防火意识。
3.1.2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
3.1.3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监控检查,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条件的地区可开设防火隔离带。
3.1.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森林防灭火科技含量,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林火监测
3.2.1森林防火期内,各有林单位要发挥护林员和防火瞭望设施作用,加强巡护检查,做好地面监测工作。
3.2.2加强远程无线监控系统建设,增加林火监测科技含量,提高林火监测水平。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林单位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逐级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3.3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市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防火形势,向各重点火险区发布火险预报,依据天气预报信息。
3.4信息预报和处理
3.4.1各镇要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准确、及时上报火灾报表。
3.4.2区、镇两级森林防灭火部门要与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充分发挥119火灾报警电话的作用。消防部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后要在第一时间与森林防火部门通报情况。
3.4.3对发生的下列森林火灾,各镇应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情况核准后,30分钟内报区政府,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距区界3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森林火灾;
(3)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火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发生的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损失的森林火灾;
(5)需要区、市支援扑救的火灾或认为有必要向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森林火灾。
上报的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气候条件及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3.4.4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林单位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值班室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4.火灾扑救
4.1响应机制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一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持续2个小时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住地、重要设施以及距市界2公里火势仍在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需要区、市支援时,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并同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二级响应
当火场出现持续1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以及发生距县界、市界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各县区政府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
4.1.3三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镇政府和有林单位要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1小时内,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须赶赴火场;2小时内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4.2扑火指挥
4.2.1扑救森林火灾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要相应调整,但要坚持形成由上到下逐级指挥的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上级前线指挥部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各分区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2.2接到火情报告后,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制定扑救方案,选定指挥场所。扑火指挥员、工作人员要佩带指挥标志。
4.3扑火安全
4.3.1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把握火场人员撤离时机,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3.2在实施扑救森林火灾前,要进行战前动员和安全教育,让扑火人员掌握必要的火场自救方法。
4.4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为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镇人民政府应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火灾发生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保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的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5医疗救护、抚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对于死难者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抚恤。
4.6应急通讯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电信部门要建立临时火场应急通讯系统,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讯联络畅通。
4.7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4.7.1扑火队伍的组成
(1)有林地区各镇人民政府和有林单位要组建森林扑火队伍,配备扑火机具,在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调度下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和高火险因素在河西镇建立1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火队员共计20人。森林消防队按省、市“森林消防队建队标准”选用扑火队员,配备扑火机具,建立工作制度。
(3)为及时有效地扑救较大的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三个预备梯队,视火灾发展情况投入扑救。
第一梯队:清河门区消防大队
第二梯队:区民兵应急分队
第三梯队:区公检法系统干部及区委、区政府机关干部300人。
三个梯队的组织调动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联络。
4.7.2扑火队伍的调动
发生适用本预案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制定扑救工作方案,按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达扑火命令后,各镇森林扑火队要立即奔赴火场扑救森林火灾,第一梯队待命,调动第一梯队的同时,第二梯队待命,调动第二梯队的同时,第三梯队待命。
(2)如火灾发生地区的扑火力量不足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申请市级森林消防队实施跨县区支援扑救。
4.8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其形式以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为主。
4.9火案查处
由我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当地公安局,协调地方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
4.10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11火场清理、验收
林火扑灭后,火场上残留的少量灰烬必须彻底清理干净,防止复燃。清理后的火场要达到无火、无烟、无汽。经扑火前线指挥部验收合格后,负责清理火场的队伍方可撤离。清理后的火场要派足够的人员继续看守12-14小时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看守时间,确保不发生余火复燃。
清理火场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现场指挥员签字同意后方可撤离。
看守火场任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有林单位或当地扑火队伍担负。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勘查火场(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3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5.2.1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以稳定灾民情绪,保持社会稳定。
5.2.2采取积极措施,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扑救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综合保障
6.1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后备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相护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扑火装备和物资储备
6.2.1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6.2.2区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配备森林防灭火专用车、专用电话。区级森林消防队配备扑火运兵车和技术含量较高扑火机具,为快速反应、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提供物质保障。
6.3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森林火灾事件所需经费按照区防灭火指挥部部署,保障资金。
6.4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林业相关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森林防火技术人员,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技术指导。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培训演练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对扑火指挥员的扑火指挥能力和专业扑火队、林区广大群众扑火技能培训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民兵应急分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和工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扑火后备力量掌握必要的扑火知识。
6.6通讯信息保障
区镇应在本辖区的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建立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火场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和通讯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讯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讯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有关说明
7.1.1本预案所称“较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威胁林区居民住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距省界、市界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7.1.2本预案每年10月份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一次。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7.1.4各成员单位工作预案以区政府审批的预案为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阜新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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