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清河门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

日期: 2022-11-21 浏览量:340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赵桐 文字大小:

阜清政发〔202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机构改革成果,持续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加强对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管理,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中央编办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精神和《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阜新市清河门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布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地《权责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动态管理

《权责清单》中事项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承接上级取消、下放、调整职权事项和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以及机构、职责调整变化等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向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区委编办提出调整行政职权的变更申请。区司法局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行政权力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信息共享。区委编办要加强对《权责清单》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持续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精简优化、流程再造,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四、严格执行职责准入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区级相关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事务下放到乡镇(街道),对于确需委托或交由乡镇(街道)承担的职责,要严格按照《阜新市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办法(试行)》(阜编办发〔2022〕90号)文件要求,履行审核程序,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避免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方式,把工作责任和任务转嫁乡镇(街道)承担,推动基层减负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附件:阜新市清河门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权责清单.xls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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