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2022年“7.1”、“7.28”强降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2-09-16 浏览量:546 来源: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赵桐 文字大小:

阜清政办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加到办事处,各区直相关部门:

清河门区2022年“7.1”、“7.28”强降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落实。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2022年“7.1”、“7.28”强降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7.1”、“7.28”强降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辽宁时就做好防汛工作、提高灾害防御能力作出的重要指示及中央、省、市、区抗洪救灾、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各项决策部署,把灾后恢复重建与巩固脱贫成效、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按照科学规划、及时修缮、推动发展的工作思路,确保受灾群众尽快入住安全住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发展。

二、目标任务

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开展灾后修缮,全面完成受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灾民自救。

区应急局做好统筹指导,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协同,受灾地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销号式”管理。以群众自行修缮为主,因灾修缮住房做到实用、经济、安全,避免房屋受损户因修缮房屋加重负担。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坚持抓重点、托底线、救急难,在实施受损住房修缮项目中要优先安排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对修缮有困难又有主动意愿的重点对象可由乡镇(街道)主导,村委会(社区)组织帮建或代建。

(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应当主动公开受损住房修缮救助政策和救助审批程序,对受损住房修缮救助对象和修缮救助类别及时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前期准备

(一)救助对象的确定。

2022年因“7.1”、“7.28”导致唯一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倒塌、损坏需要重建或修缮的居民。要重点关注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和对恢复重建有困难又有主动意愿的重点对象。

下列情形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1.已新建或另购住房,无人居住的闲置房因灾倒损的;

2.年久失修,并不是因为两次强降雨导致倒损的;

3.有安全住房保障、主动放弃恢复重建的,不列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对象。

(二)倒损程度鉴定。

1.“倒塌”: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整体塌落,或承重构件倾倒或严重损坏必,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住房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住房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

(三)补助标准。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按每户2.8万元的标准补助重建资金,一般损坏房屋按每户0.2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其它困难户可以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具体金额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属地乡镇(街道)会商决定。

五、申请审批程序

由受灾群众自主申请,经村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并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审核,报区应急局审批。

1.本人申请。因灾倒损户的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申请书》和《2022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并填写。

2.民主评议。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居民)代表、驻村(社区)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修缮)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民主评议选出的救助对象按照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4.乡镇(街道)审核。各乡镇(街道)对申报对象房屋受损进行鉴定,以户为单位建立档案,最终形成鉴定表,相关资料经由书记、镇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应急局。

5.区级审批。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救助对象和金额进行核定,并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六、实施步骤

(一)核实底数(2022年8月20日前)。

以乡镇(街道)及受灾户所属村(居)委会为主体,核实核准各自辖区因灾倒损农村居民唯一住房情况,8月20日前完成倒损居民住房核报工作。

(二)制定方案(2022年8月26日前)。

各乡镇(街道)根据房屋倒损程度、受灾人员自救能力制定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三)张榜公示(2022年8月22日-9月1日前)。

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程序对拟救助恢复重建家庭及救助标准进行公示,并建立因灾损坏房屋修缮补助台账。

(四)组织实施(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31日)。

乡镇(街道)牵头,开展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一般损坏房屋的修缮工作。

(五)检查验收和资金发放(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1月30日)。

由区住建局负责对修缮房屋进行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表;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恢复重建资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一般损坏房屋维修加固的检查验收和资金发放时间在2022年11月30日前。

七、资金发放程序及需提交的资料

(一)发放程序。一般损坏房屋的维修加固资金在修缮完毕验收后一次性发放。资金由区财政局下拨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规定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二)建立档案资料。

一般损坏住房维修加固:

①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申请书;

②申请人户口簿主页、户主页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③低保证明或贫困证明、残疾证复印件等;

④2022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

⑤因灾倒损住房现场勘查记录表;

⑥维修加固前、维修加固后对比照片;

⑦竣工验收表。

(三)乡镇(街道)报区应急局存档的资料。

户档资料(一户一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和评议结果(复印件加盖鲜章)、救助对象公示表和公示结果(复印件加盖鲜章)、乡镇(街道)审核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工作开展,组建区灾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要参照成立工作专班,明确1名主要领导为灾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细化工作责任,将恢复重建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对已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倒损住房户,由乡镇(街道)与其签订恢复重建协议,定时间、定资金、定质量、定安全、定责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分工协作。

区应急局负责总牵头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区住建局负责重建房屋鉴定、竣工验收相关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救助对象确定、申请申报、档案留存(一户一档)、组织协调、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

各乡镇(街道)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采取户报、村(社区)评、乡(街)审、区定的步骤,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审批结果通过乡镇(街道)政务公示栏、村(社区)公示栏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督办问责。

区政府将因灾倒损房恢复重建工作纳入督查范围,进行重点督办,成立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参加组成的工作专班,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维修加固对象进行抽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及时、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清河门区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doc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河门区2022年“7.1”、“7.28”强降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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