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清政办发〔2017〕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河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 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实施,根据《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 )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2.按户施保,差额救助的原则;

3.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4.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突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6.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7.信息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资格条件

1.认定依据

低保按户实施救助,申请低保一般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2.按人保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1)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困难家庭范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3倍低保标准,其他条件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3.因病致贫保障

因病致贫家庭,按《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阜民发〔2017〕61号)文件执行。

4.不予保障

根据《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 )的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明显超标的家庭(人均30平方米,2人以下(含2人)家庭按2.5人平均计算,2人以上(不含2人)家庭按实际人数平均计算,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商品房或者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7.贷款用于除医疗、教育、购买现有住房之外用途的家庭。

(二)拒绝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其中,对自身无经济能力,却要求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放弃支付抚养费而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低保的,按夫妻共同生活计算家庭收入);

(五)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七)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八)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三、家庭收入核算

(一)收入核算

1.对有劳动能力且无固定职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农村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评估核算。其中,为照顾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的对象,对年龄达到40周岁以上人员,可依据不同年龄段下浮评估收入,具体为:40-44周岁下浮10%;45-49周岁下浮20%;50周岁以上下浮40%。实际收入高于评估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评估收入的按评估收入计算。

2.根据《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 )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申报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应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人自理。

3.对我区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人员,应计算土地收入(暂定每年300元/亩)、集体分配收入、各项补贴收入、其它财产和资产收入等。

(二)赡养费、抚(扶)养费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计算:

1.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应从非共同生活的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标准按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但最多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低于低保水平。

四、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二)《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 )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人员。

五、特殊情况

1.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需要专人长期护理的,造成护理人员无法正常从事具体工作,实际收入减少的,可按评估收入下浮50%核算。

2.无固定职业的,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按上一年阜新市农村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下浮50%核算。

六、其他未尽事宜

按照《关于印发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7〕39号 )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