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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河门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按照2019年8月30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清河门区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序 号
|
禁养区域
|
区域位置
|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
1
|
主城区
| 东至汤头河,南至新义铁路线,西到清河,北至阜锦高速。
|
3.96
|
2
|
乌龙坝镇 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
|
乌龙坝镇 朱家屯村
|
0.01
|
3
|
河西镇 人民政府 办公地点
|
河西镇 河西村
|
0.01
|
|
总计
|
|
3.98
|
三、环境监管
(一)依据全区发展规划,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三)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市场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我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工作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各街道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推动我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区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1日印发的《清河门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阜清政办发〔2016〕5号),从即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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