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门区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阜清政办发〔2019〕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中省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河门区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河门区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实施办法

 

为提高全区农村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水平,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工作,依据《关于修改阜新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阜民发〔2019〕116号)和《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阜民发〔2019〕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在全区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按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增发低保金,提高农村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保障好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二、救助对象

本区农村低保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分类救助:

1.70周岁以上老年人;

2.患有重大疾病和重度病残经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或认定后,确认阶段性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3.残联部门确定的一至二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4.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在校大学生及高中(含同等学历)在校学生;

5.优抚对象。

三、救助标准

人员类别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或数额计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施保金。

1.老年人: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低保标准的40%计发。

2.对患有重大疾病和重度病残人员,经劳动能力状况鉴定或认定后,确认为阶段性丧失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计发;确认为阶段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终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20%计发。

3.残联部门确定的一至二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40%计发。

4.对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在校大学生,按低保标准的40%计发;对高中(含同等学历)在校学生,按低保标准的20%计发。

5.对优抚对象,按低保标准的40%计发。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政府发布